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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网页版官方网站:公开曝光!杭州市2026年4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曝光案例

来源:开云体育网页版官方网站作者:开云体育代理时间:2026-05-20 17: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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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淳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秋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公司制作车间二楼疏散通道门未设置安全出口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应在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杭州秋昇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主管人员鲁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企业中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车间、疏散通道等场所未设置安全出口标识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及疏散通道的规定。安全出口标识是法定安全设施,缺失即属违法,企业一定严格落实安全标准。

  安全出口标识在紧急状况下就是黑暗中的“生命灯塔”,它的设置具有非常非常重要的生命救援意义。作为安全疏散设施的核心种类之一,安全出口标识是“畅通生命通道”的重要一环。标识缺失看似小事,实则危及全员安全。各企业要引以为戒,杜绝侥幸心理,立即自查自纠,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清晰、通道畅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科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姚某某正在从事金属焊接工作,经查询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姚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24年4月14日到期且未复审。经调查,该公司从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该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严格审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致使本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杭州科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本案中,杭州科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严格审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致使本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是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严格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极易因操作不规范、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而引发火灾、爆炸、灼烫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企业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义务,说明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制度,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杭州市钱塘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吉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喷塑线干化炉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类别:第2.1类 易燃气体)使用场所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机显示一号线路故障指示灯亮起,一号线路可燃气体监测探头故障,该公司存在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杭州吉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天然气使用场所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机显示故障,监测探头失效,致使安全设备形同虚设。该公司构成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此案表明,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是法定责任,不是“可有可无”的日常杂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机显示故障,监测探头失效,致使安全设备未发挥法定监测预警功能。一旦发生天然气泄漏,现场人员无法及时获知险情,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显著升高。安全无小事,防患在平时。设备“带病”运行,表明企业在维护管理上存在缺失。企业应引以为戒,立即对安全设备开展检查,严格落实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唯有将安全合规置于日常管理的优先位置,方能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杭州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杰杰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生产线加热燃烧机天然气管道未安装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的情况。使用天然气的加热燃烧机的燃烧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第10.6.6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1台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中杰杰鼎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使用天然气的加热燃烧机的燃烧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设备的核心作用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预防事故发生、控制危害范围,并在事故发生时保障人员安全和减少损失。安全设备未根据国家标准安装使用,会带来多方面的风险,主要包括对人员造成直接伤害事故,诱发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设备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防线,未根据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或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可能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增加事故发生风险。行政处罚旨在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保障生产安全。同时也警示同类企业应引以为戒,主动排查和整改安全设备问题,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溪悦榕庄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高压电工刘某、严某持有过期的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进行高配房巡检工作(刘某于2025年12月1日过期,严某于2020年5月5日过期),高压电工汤某、徐某、沈某持有过期未复审的高压电工作业操作证进行高配房巡检工作(汤某应于2024年9月20日复审,徐某应于2024年9月12日复审,沈某应于2025年1月3日复审)。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溪悦榕庄酒店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和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严格规定,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溪悦榕庄酒店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致使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违规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义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属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不仅企业将被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追责。若因无证作业引发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无小事,持证上岗是保障特种作业安全的基本前提。任何心存侥幸的操作,都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制度,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唯有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才能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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